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素梅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5月7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5月31日邀同第三人 吳秀卿 、 鄭天賜 、 李德政 、 陳信寬 、 陳美里 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借用6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5年5月31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10月31日止,除攤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共37,800,000元。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日合併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又相對人丙○○已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因共有物分割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相對人丙○○又於民國95年7月18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3分之1部分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366-2│空│1,144.05│全部│││││││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