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債務人 黃詳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