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72號聲請人 楊進興 相對人瀚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益 上列聲請人為瀚陽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重新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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