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聯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4日將其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讓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析
公司),富析公司又於97年12月18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再
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將上開債權讓與之通知函送達相對人
,惟因遷移不明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
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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