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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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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