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科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375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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