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28號
原 告 嘉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文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85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