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周雯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陳錦霞 、 李蔡梅蘭 、 彭清山 、 陳美美 、 蘇文杰 、 曾天福 、 曾國泰 、 黃木土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貳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