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柒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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