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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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綜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且聲請破產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亦為破產法第5條所明揭。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復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7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乙紙附卷足參,且聲請人僅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通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7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臺南市政府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104年度營所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
104及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本院10
7年度司票字第1456號及106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等件,並未具體說明其債權、債務狀況,亦難認其已依前揭裁定補正附件所示資料,是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湯正裕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提出聲請人綜盈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
放地點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㈤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綜盈企業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綜盈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說明聲請人綜盈企業有限公司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即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