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基銘 被告 李宏鍇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字第4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