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依欽56歲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
0、 王東山 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吳依欽與原選任辯護人林孝甄律師、王東山律師間,業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解除委任關係,係於本案判決作成之前等情,有刑事解除委任狀(本院卷第22頁)在卷可稽。
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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