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林采樺 (原名: 林俍禎 )被告 江桂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徐淑芬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