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鍊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之偵字第「1123號」,應更正為偵字第「2408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之偵查案號即100年度偵字第「24081」號誤寫為100年度偵字第「1123」號,參照上開說明,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林勇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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