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09號原告 鄭有成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陳淑珊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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