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0號聲請人 李林英 花訴訟代理人 李合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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