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附民原告 林嘉斌 附民被告 黃崇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卓穎毓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