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50號聲請人 潘葦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許峻瑋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峻瑋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許峻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為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許峻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址:臺中市○○區○○里0000000號)之母。失蹤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失蹤,行方不明迄今,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准以一○六年度亡字第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經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派員查訪失蹤人行蹤,查無失蹤人之行方等情,有該局一○七年七月一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一○七○○一六二三一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另查無失蹤人在監在押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㈡本件失蹤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即失蹤,迄今已逾七年,有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既於前揭期日失蹤,自失蹤日起,計算至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失蹤屆滿七年。依民法第九條規定,自應推定伊於該日晚上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本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