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祭祀公業 廖六合 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清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廖泗滄 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對本院113年6月4日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