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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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五六號抗告人 王福基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抗告人王福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案發後,係主動到案接受警詢,偵查中亦皆到庭,實無逃亡之虞。茲因伊是家中獨子,祖父、母均生病,由母親單獨照顧,難以勝任,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改為限制住居等語。
二、原裁定則以:抗告人因強盜等罪案件,前經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予,應予駁回。
三、惟查:抗告人之案情,如何符合上揭羈押之法定要件,原裁定既未就所憑之基礎事實,具體說明,致抗告人不服,據以指摘,應認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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