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林佩穎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安田陳玉梅 (原
名: 陳梅玉 )、 游盛閑 (原名: 游士賢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4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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