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欽賢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王皪彬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應於十日內就原告100年5月26日提出之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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