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4號聲請人 黃繼承
號相對人 詹秀卿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同意書,並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證字號)。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且請注意欲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須為不同之人。
㈡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蓮茹附件: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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