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張江妹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高健隆
汪志鴻 李仁佑 宋文龍 鄭自強 林 張家豪 黃民揚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就此部分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吳育汝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