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彩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彩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