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債權人 蕭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翔詒 即勤晟電器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狀附匯款回條之匯款人非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