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4號
聲請人 唐渝翔 上列聲請人為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法官變更法條,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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