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9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酌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酌定監護人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監字第一○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家抗字第二四三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除相對人已自行負擔第二審抗告費不予列入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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