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21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吳長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陸萬零叁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