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1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86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該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2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毒品2包,經送驗後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126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11毒偵3178號卷第27頁,111年度安保字第112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若扣案之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自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8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本件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驗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鑑定結果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
㈡、惟查,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662號、3844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且認扣案之晶體2包(見該案判決附表編號1、8),係被告供該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剩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嗣因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2年4月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業經另案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之,自不得就扣案毒品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屬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結果(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126號鑑驗書,見111毒偵3178卷第35頁)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柒貳壹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1.3778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3721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零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2.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0.4768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0.4605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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