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告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徐千惠蘇嘉豐黃愛真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有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493號裁定在卷可憑。上開裁定分別於104年12月22日、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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