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4號聲請人 廖莊金松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莊芳明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莊芳明之遺產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債權人、受遺贈人等)。
(二)被繼承人莊芳明之父 莊賜泉 、母 莊清純 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莊芳明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莊芳明之遺產資料(如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