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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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102號原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8年度審訴字第5102號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