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77號
原   告  黃文彥
訴訟代理人  許淑珍
原   告  黃盈富
被   告  黃來著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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