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45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