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育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育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查受刑人沈育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表:
(一)因於99年12月8日下午10時50分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5月16日確定。
(二)因於99年12月8日下午10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0年5月16日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1月確定。)
(三)因於100年1月21日下午4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5月16日確定。
(四)因於100年1月21日下午6時44分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5月16日確定。
(上開2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5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