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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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 許瓊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衡寬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 林公世 所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31筆地號土地,其於每筆土地上之潛在應繼分各為多少?
二、請依上開一、所補正被告林公世之應繼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多少?並請依下列之計算式,詳列31筆土地之各筆訴訟標的價額及合計之總價額。
各筆土地之計算式如下:
各筆土地之面積×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被告林公世之潛在應繼分=各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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