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5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544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偕 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高維廷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54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90元,及其中新臺幣7,830元,自民

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