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181號

原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勛

柯美吟

被告 蘇愛津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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