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181號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勛
被告 蘇愛津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