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育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13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育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育誠提起上訴(收受判決日期:民國106年5月1日,提起上訴日期:105年5月8日)。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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