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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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搬遷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甲○
張罔市 乙○○右原告與被告教育部、國立台灣大學間因請求給付搬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載明應為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