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1、2、3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各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九十一年五月九、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第二五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 忠孝東路分 │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一││││公司│行│││八││├─┼─────────┼─────────┼───────────┼────────┼────────┼──┤│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一││││公司│行│││九││├─┼─────────┼─────────┼───────────┼────────┼────────┼──┤│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二││││公司│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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