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559號
原 告 戊○○
丑○○
卯○○
丙○○
辛○○
甲○○
前列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被 告 己○○
庚○○
巳○○
癸○○
子○○
戌○○
壬○○
午○○
訴訟代理人 未○○○
被 告 辰○○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申○○
寅○○
兼訴訟代理 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合會款事件,本院於98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酉○○、庚○○、 曾瀞葳 、子○○、午○○、辰○○應分別
給付原告戊○○、丑○○、卯○○、丙○○每人新台幣(下同)
貳萬元;給付原告辛○○、 白郭仁 等人每人肆萬元。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每人壹
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給付原告辛○○、甲○○每人貳萬玖仟參
佰參拾肆元。
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等人,
每人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給付原告辛○○、甲○○等人每人
參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酉○○、庚○○、曾瀞葳、子○○、午○○、辰
○○、壬○○、寅○○各負擔十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
一、程序方面:被告己○○、壬○○、午○○、辰○○、丁○○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方面:訴外人 黃清碧 於民國94年7月15日召集互助會,
會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含會首41會(下稱系爭合
會),原告戊○○、丑○○、卯○○、丙○○各參加1會,
原告辛○○、甲○○各參加2會。被告等人則分別於附表所
載之期日,以附表所載之金額標得該期之互助會。詎會首黃
清碧於96年8月死亡,依民法第709之9條規定,原告自得
請求給付會款,又被告壬○○已給付8萬元、申○○已給付
17,100元、被告寅○○已給付2萬元予原告等15期活會會員
均分,應予扣除,是每位被告應給付原告如聲明所示之合會
會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己○○、酉○○
、庚○○、巳○○、曾瀞葳、子○○、戌○○、午○○、辰
○○、丁○○○應分別給付原告戊○○、丑○○、卯○○、
丙○○等4人每人2萬元;被告己○○、酉○○、庚○○、
巳○○、曾瀞葳、子○○、戌○○、午○○、辰○○、丁○
○○應分別給付原告辛○○、白郭仁等2人每人4萬元。㈡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等
4人,每人14,667元;被告壬○○應給付原告辛○○、甲○
○等2人,每人29,334元。㈢被告申○○應給付原告戊○○
、丑○○、卯○○、丙○○等4人,每人18,860元;被告
申○○應給付原告辛○○、甲○○等2人,每人37,720元。
㈣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
等4人,每人18,667元;被告寅○○應給付原告辛○○、甲
○○等2人,每人37,334元。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方面:
㈠、己○○部分:伊未參加該互助會,自無庸給付會款。
㈡、丁○○○部分:被告與曾首黃清碧是舊識,前因受邀而參加
其互助會,惟於該會結束後,黃清碧再邀參加94年7月15日
之合會,惟因個人財務規劃,故未參加,原告等以人頭會員
名單上之人頭會員之名,便提訴訟,依法無據,原告需提出
證據證明其為合會會員。
㈢、酉○○部分:確有參加系爭合會,且為死會,惟因其於會首
黃清碧處之合會,尚有一會為活會,故主張抵銷。另被告壬
○○部分亦是我以其名義參加的合會,其亦為死會,惟其已
給付8萬元,應予扣除。
㈣、庚○○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2會,惟1個為活會、1個為
死會,主張2者抵銷,並請求與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191號
案件併案審理。
㈤、申○○部分:我雖有得標,惟未取得會款,不應將我列為死
會會員,且前於調解時,亦將被告列為活會會員,前雖有繳
交17,100元予原告等人,惟係依調解會議之決議補交96年8
月分之合會會款,另原告辛○○於96年9月分有給付13,077
元之合會分配款予被告,顯係承認被告活會會員之身分。
㈥、戌○○部分:並未參加系爭合會。
㈦、巳○○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惟尚未得標,仍為活會會員
。
㈧、子○○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1會,且已得標。
㈨、午○○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2會,1個為活會,1個為死
會。
㈩、寅○○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且為死會,惟尚有參加會首
另1合會,為活會會員,請求予以抵銷,另原告應舉證證明
其為合會會員,且尚為活會。
、曾瀞葳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1會,且為死會,尚有參加會
首另1合會,為活會會員,請求予以抵銷。
、被告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為互助
會會員,且已得標,負有給付會款之義務,自應由原告就其
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五、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合會會員,並為活會等語,被告則以前揭
詞置辯,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合會會員,業據提出合會會員
名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27頁),觀諸該名單與被告丁○○
○、庚○○(見本院卷第29、43頁)所提出之名單相符。再
者,證人 黃瑪利 到庭證稱:「(你去參加開會,看到原告哪
些人在場?)原告均在場,我們有開標單,他們就沒有標中
。」(見本院卷第173頁)。被告辯稱原告非合會及活會會
員,惟其未能提出原告是冒名尚有其他人為合會會員之相關
資料,自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足信原告等確為活會之合會
會員。
六、被告子○○、壬○○不否認其為已得標之合會會員,則其自
應負給付會款之義務,又被告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視同自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子○○、壬○○、辰○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合會會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被告酉○○、庚○○、寅○○、午○○、曾瀞葳不否認其為
合會會員,且已得標,惟以其尚有1會活會,主張應予抵銷
等語,按「2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
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稱
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
取合會金之契約」、「會首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
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民法第334條、第
709條之1第1項前段、第709條之7第1、2項前段定有
明文。經查,上開被告雖抗辯其於系爭合會中,1會為活會
、1會為死會,故而主張抵銷,惟活會係對死會會員有收取
會款的權利,而死會部分是對活會會員有繳納會款的義務,
因二者之會員並不相同,顯非抵銷所指之2人互負債務,自
難予主張抵銷。是其既為死會會員,依上開法文之規定即負
有繳交合會金之義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酉○○、庚○○
、寅○○、午○○、曾瀞葳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合會會款,
顯屬有據。
八、被告己○○、丁○○○、戌○○等抗辯其未參加合會等語,
按原告主張上開被告有參加合會,無非係以合會名單及證人
黃瑪利到庭證稱:被告戌○○都會載會首來向我們收錢,表
示他知道有合會等語為證(見本院卷第173頁),惟查,合
會名單為會首單方面所製作,若由會首所偽造,原告等亦無
從得知,再者,依證人所述,僅知被告戌○○與會首熟識,
要難以此即可謂其有參加合會,原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己○○、丁○○○、戌○○有
參加系爭合會,自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九、被告巳○○抗辯其尚未得標等語,證人黃瑪利到庭證述:巳
○○於另案97屏簡字第191號其母親有承認代理,95年12月
15日她標到會,我有看到單子寫巳○○的名字,如果她有問
題,為何於會首96年6月8日過世前,均未提出等語(見本
院卷第172頁),惟被告巳○○的母親即被告子○○當庭否
認有代理被告巳○○,復證人所述僅表示當天有看到標單上
載被告巳○○的名字,惟是否為巳○○本人所書寫未能提出
證據為證,是自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被告巳○○抗辯其未
得標,無給付會款之義務,為有理由。
十、被告申○○部分抗辯其雖已得標,惟未取得合會會款等語,
經查,原告戊○○當庭亦表示被告申○○沒有拿到會錢,也
要算活會,並於9月份有分錢給被告申○○(見本院卷第
121頁),是原告既認被告申○○尚有取得合會會款,則其
顯非得標會員,原告自無權向其收取合會會款,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一、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酉○○、庚○○
、寅○○、午○○、曾瀞葳、子○○、壬○○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第79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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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得標日期│得標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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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己○○│94年12月15日│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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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酉○○│95年4月15日│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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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庚○○│96年5月15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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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巳○○│95年12月15日│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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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瀞葳│95年3月15日│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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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96年1月15日│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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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戌○○│96年2月15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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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壬○○│95年9月15日│2000│
├──┼──────┼──────────┼──────┤
│9│午○○│95年7月15日│2500│
├──┼──────┼──────────┼──────┤
│10│辰○○│96年6月15日│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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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淑娟 │95年1月15日│3000│
├──┼──────┼──────────┼──────┤
│12│申○○│96年8月15日│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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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寅○○│94年9月15日│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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