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7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陳淑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