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
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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