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為星期日、同年月二十五日為端午節國定例假日,故上訴人最遲應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提起上訴)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