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生子女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生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就其再婚後所生之子女確定其父之訴,自屬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之專屬管轄。經查原告再婚後所生之子(民國00年0月00日生),與原告現共同居住於原告設籍之台中市○○區○○路○○號三樓,有戶籍謄本及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電話紀錄審理單各一件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應專屬於子女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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