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0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付通知書「發票人」欄,漏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請至掛失銀行補填后,將影本寄交本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