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時聖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時聖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時聖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5月16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5日以96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40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八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對於法人犯罪並無不得減刑之明文規定,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