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74、75、76、7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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